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和省发[2006]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目标,实施培训券制度等扶持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和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坚持全面培训、重点培训、分层培训、定向培训,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工作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确保到2010年实现全市新增3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扎口负责培训券的发放、审核、兑付与培训资金的落实、管理等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农办、农业(林)、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券的发放
(一)发放对象
培训券发放对象由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定长远培训规划,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愿望,合理确定逐年培训券的发放人员。本期培训券优先发放的对象包括:
1、有培训愿望,家庭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人均收入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偏大、无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
2、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
3、未能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复员退伍军人。
(二)发放的程序和形式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培训任务分解情况,确定各乡镇培训券发放数,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发放。各乡镇(街道)要将培训券分解到村,并核实学员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金额的培训券。除此以外,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发放:
1、可以将已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作为发放点,在不重复发放的前提下把培训机构招收的本市户籍学员作为培训券直接发放的对象。
2、可以与普教阶段的初高中学校联手,对本年度应届毕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直接发放培训券。
为避免重复发放和领取后不使用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代券凭证预发、培训后确认补发的办法,确保培训券发放给急需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代券凭证由各县(市、区)自行印制,内容应包括培训券的发放、使用、兑付等相关政策,以及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专业工种、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
(三)发放标准
培训券实行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参加培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助。根据学员家庭经济状况及选择的短期非农技能培训项目,一般发给每人价值200元的培训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贫困户培训补助标准可提高为300元/人。
四、培训券的使用
1、学员持培训券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根据培训券面值冲减培训费用,其冲减费用由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到所在县(市、区)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结算。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在培训项目招投标时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报名向学员收缴学费时,应出示收费依据,公示收费标准,出具收费凭证。
3、培训券内容由学员本人如实填写,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由定点培训机构代理填写的,培训券作废。
4、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票据,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一年。
5、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农业(林)、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对照《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农民、有利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第二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标认定工作,按照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的要求,确保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培训机构,对已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名称、地址、培训工种、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供农民自主选择。
五、培训券的审核与兑付
(一)审核程序
1、培训前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开班信息。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券金额及学员名册报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经核准后按时开班。
2、开班督查。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培训班开班过程中,可通过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点名核对等方式进行督查。
3、检查验收。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培训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向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审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在当期培训券上审核加盖公章。
4、健全台账。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培训券发放管理台账,并结合“镇镇通”工程的组织实施,登记、录入培训券发放对象、享受补贴金额和培训就业状况,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动态化管理。
未办理开班前审核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检查验收的,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助资金。
(二)兑付程序
1、兑付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时段终了后10天内,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兑付培训券补助资金。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培训时段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转移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2、所需材料。申请兑付时,应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签章的培训券、出具的检查验收报告、收费凭证、学员签名的培训转移台账、《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用工证明等材料。
(三)资金筹措及安排
1、省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券的兑付资金实行年初部分预拨、全年重点跟踪检查、年终全面考核拨付的办法。今年,省安排的培训券兑付资金将先预拨80%到各县(市、区)。培训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执行情况审核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际培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财政拨付剩余的20%资金或根据各地培训券实际使用情况调剂补助资金。
2、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力度。投入资金的使用形式由各地自主确定。
3、承担结对帮扶任务的市级机关、单位应将帮扶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帮扶的一个重要内容,安排资金,专项帮扶。
4、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相关经费,包括培训券发放、审核、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监督与管理
1、各地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监督管理,面向社会公示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2、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按规定应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而未实施的;
(2)代理学员填写培训券的;
(3)指使学员在填写培训券时弄虚作假的;
(4)学员对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求,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条件不满意,强迫学员填写和上交培训券的;
(5)以不属于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充当受训农村劳动力,在学员身份上作假的;
(6)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7)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 县(市、区)、乡镇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在培训券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的;
(2)因履行培训券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单位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3)在培训券监管中与定点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的其他行为。
4、对农民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中途辍学的,或将培训券随意转让他人的,取消其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5、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套取上级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地区,将扣减下年度培训补助资金额度。
6、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兑付后回收的培训券审核报账后,妥善保管一年。一年期满,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集中销毁。销毁现场不得少于3人,可由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农工办、教育局、农林局、扶贫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销毁情况经现场人员共同签字盖章后,与销毁申请及有关台账一并留存。
七、其 他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拓宽培训信息的传播渠道,健全培训信息的传递机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就业网站等多元化的媒体平台扩大培训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培训政策,尤其是开班信息、培训券制度、定点培训机构、收费补助标准等内容,确保培训政策公开透明,培训信息家喻户晓。
2、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省、市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本实施意见由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